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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拉微信炒股获利,被判侵犯个人信息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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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7   访问量:1134

编者按: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5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A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某A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槌13.jpg

某A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0191刑初220号   

  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A,男,2001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A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某A先后租用南昌市高新区工作室,通过招聘人员拨打“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拉人进入股票微信群的方式获利。同年5月12日,某A通过支付宝账户收到“上线”的转款获利2030元。 

  2021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高新区将被告人某A抓获归案,并扣押了Iphone12pro型手机一部。公安机关通过电子物证检查,从该部手机中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19.5万余条及“话术单”等资料。

  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Iphone12pro型手机一部;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房屋租赁协议;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管理凭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的电话号码电子文件、话术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某A的供述、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及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某A提出公安机关从其手机中提取的手机号码不完全属于“非法获取”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基于某A的上线或下线目前未查证属实,本案量刑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公安机关经过电子物证检查,共从某A的手机中提取出2591个EXCEL文档,进一步筛查出82个EXCEL文档中存有电话数据,扣除重复和错误数据共计有公民手机号码19.5万余条,该组数据有物证手机、公安机关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书证证实,故取证的来源、程序合法,统计数量真实有效;第二,公安机关提取的含手机号码EXCEL文档的收发时间为2021年3月6日至同年5月16日,而某A自2021年3月以来租用了办公场所,并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手机中提取的各类“话术”脚本拨打电话,结合某A的作案模式、规模、持续时间等情节,足以印证公安机关所提取的19.5万余条手机号码的客观性;第三,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案中某A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系通过非法途径收集所得,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特征。综上,某A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5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A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某A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某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三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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