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判例,指导实践
编者按: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某A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8民初236号 案由 :民事>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某A,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某A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8民初236号
案由 :民事>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某A,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某B,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某C,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住广东省博罗县。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山检察院)与被告某A、某B、某C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并于同日书面告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江山检察院于2021年2月25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A赔偿民事侵权损失人民币53924元;2.判令被告某B赔偿民事侵权损失人民币57519元;3.判令被告某C赔偿民事侵权损失人民币40567.52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曹本庆以牟利为目的,从微信好友“大咸鱼”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含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从专门“跑码”、“接码”的网站购买注册支付宝账号时需要的手机号码,使用“过脸技术”用他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支付宝账号,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后以每个账号25元至45元的价格出售给某B、某C和微信好友“十名V1-V2”。同年9月12日,经曹本庆介绍,某A利用曹本庆购买的公民身份信息使用“过脸技术”实名注册支付宝账号,注册好的账号大部分交给曹本庆帮忙出售,其余账号某A以每个账号25元至45元的价格出售给某C。两人一共注册并出售2000个左右支付宝账号。截止2019年12月案发,曹本庆违法所得27208元,某A违法所得53924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某B以牟利为目的,从曹本庆和微信好友“萌你一身大姨夫”等人处购买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后加价出售给微信好友“Rita.灰灰”、“心软是病(此号不收款)”、“林忧”等人。截止2020年1月案发,某B一共出售了500个左右的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违法所得57519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某C以牟利为目的,从某A、微信好友“Zoo”、“猛禽”“zoo不收k”等人处购买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后加价出售给微信好友“明哥”、“豪”等人。截止2020年1月案发,某C共买卖了1000个左右支付宝账号,违法所得40567.52元。曹本庆因意外事件死亡,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检察院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人周伟证言,支付宝举报信、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某A等人通讯情况、刑事判决书,某A、某C、某B身份材料,上级院指定管辖批复、正义网公告等证据。
三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曹本庆(已死亡)以牟利为目的,从微信好友“大咸鱼”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含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从专门“跑码”、“接码”的网站购买注册支付宝账号时需要的手机号码,使用“过脸技术”用他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支付宝账号,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后以每个账号25元至45元的价格出售给某B、某C和微信好友“十名V1-V2”。同年9月12日,经曹本庆介绍,某A利用曹本庆购买的公民身份信息使用“过脸技术”实名注册支付宝账号,注册好的账号大部分交给曹本庆帮忙出售,其余账号某A以每个账号25元至45元的价格出售给某C。两人一共注册并出售2000个左右支付宝账号。截止2019年12月案发,曹本庆违法所得27208元,某A违法所得53924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某B以牟利为目的,从曹本庆和微信好友“萌你一身大姨夫”等人处购买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后加价出售给微信好友“Rita.灰灰”、“心软是病(此号不收款)”、“林忧”等人。截止2020年1月案发,某B一共出售了500个左右的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违法所得57519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某C以牟利为目的,从某A、微信好友“Zoo”、“猛禽”“zoo不收k”等人处购买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后加价出售给微信好友“明哥”、“豪”等人。截止2020年1月案发,某C共买卖了1000个左右支付宝账号,违法所得40567.52元。
2021年4月8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以犯侵犯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某B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判处某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判处某C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A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侵权赔偿款53924元,分36期履行完毕。于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第一期1498元,并于次月起每月15日前缴纳1498元直至履行完毕。
二、被告某B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侵权赔偿款57519元,分36期履行完毕。于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第一期1598元,并于次月起每月15日前缴纳1598元直至履行完毕。
三、被告某C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侵权赔偿款40567.52元,分36期履行完毕。于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第一期1127元,并于次月起每月15日前缴纳1127元直至履行完毕。
四、公告费400元,由某A承担133元,某B承担134元,某C承担133元。
五、若某A、某B、某C有任何一期侵权赔偿款逾期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其应付的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调解协议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24日在互联网上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被告某A负担592元,被告某B负担632元,被告某C负担446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专注执业领域事务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