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判例,指导实践
编者按:算法推荐的举证规则和平台责任认定——北京某影业公司诉海南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广东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制作的动画电影一经上映便收获众多观众的喜爱,斩获高额票房并荣获诸多国内外奖项。此后,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发现某款游戏的APP图标、游戏名称副标题、游戏简介、游
算法推荐的举证规则和平台责任认定
——北京某影业公司诉海南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广东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制作的动画电影一经上映便收获众多观众的喜爱,斩获高额票房并荣获诸多国内外奖项。此后,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发现某款游戏的APP图标、游戏名称副标题、游戏简介、游戏宣传视频中使用了上述动画电影中的相关元素,易使用户认为该款游戏是动画电影的授权游戏。而在某手机平台的软件商店中,该款游戏出现在了“游戏-精选”栏目中。北京某影业公司认为,海南某科技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该款游戏使用了动画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电影片段和台词等元素作为宣传素材,具有恶意攀附电影热度的主观故意,易使公众误认为其宣传推广的游戏是该电影的衍生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某科技公司作为某手机平台软件商店的运营者,将该款游戏置于“游戏-精选”栏目进行重点推荐,应视作其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北京某影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名称与涉案游戏名称之间虽未达到混淆的近似程度,但涉案游戏版本的副标题使用了涉案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使用了电影的经典IP形象、宣传视频中的台词和部分画面与涉案电影存在显著的对应关系。因此,涉案游戏明显存在攀附涉案电影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存在特定联系。综上,制作并发布上述宣传推广内容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涉案电影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判令涉案游戏的开发者、运营者即海南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某影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关于平台责任,广东某科技公司通过实验证明该手机平台软件商店中“游戏-精选”栏目的显示内容会随用户检索及浏览记录而发生变化,鉴于北京某影业公司取证时未对手机缓存进行清理,故可认定涉案游戏出现在“游戏-精选”位置系因算法推荐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故驳回了针对广东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游戏公司使用知名影片热门元素宣传推广并经平台算法推荐为游戏“精选”栏目从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算法推荐的举证规则,划定了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厘清了网络平台算法运用行为的权利义务,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完善算法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一、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注意力经济”时代下,流量成为经营者竞相争夺的竞争资源,游戏更新换代频繁,为了增强用户粘性、吸引新用户加入,一些游戏在宣传推广时热衷于通过“蹭热点”方式吸引流量,将知名影片改编为网络游戏,或使用知名影片中的经典角色形象及元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该规定旨在规制攀附他人商誉和影响力的“搭便车”行为。本案中,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元素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北京某影视公司享有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涉案游戏副标题使用了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中使用了电影中的主角形象;游戏宣传视频中使用了电影中的主角形象和电影经典画面。上述推广内容的综合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游戏企业作为内容生产者,应当坚持守正创新,唯有通过持续创新与诚信经营,方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
二、算法推荐的举证规则及电子数据取证环境对待证事实认定的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由于电子数据以及网络证据的无形性、可篡改性等特点,在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当对所使用的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如果取证环境或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将削弱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足以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则对公证取证内容不应予以采信。本案中,公证取证结果显示涉案游戏出现在了某手机平台软件商店的“游戏-精选”栏目中,北京某影业公司认为软件商店运营者对该款游戏进行了重点推荐,故应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广东某科技公司否认其实施了人为的推荐行为,认为北京某影业公司在取证时未对取证设备的应用商店缓存进行清理,涉案游戏出现在“游戏-精选”位置系因该取证设备曾搜索过涉案游戏,因而平台基于后台算法将该款游戏推荐到了精选位置,平台运营者对此不存在过错。广东某科技公司使用两台同品牌手机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复现操作。测试结果反映在清空缓存后的软件商店中搜索并点击一款此前未出现在“游戏-精选”栏目中的游戏,退出软件商店后再次进入,该游戏会出现在推荐栏位置,可见广东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软件商店中“游戏-精选”栏目的显示内容会随用户检索及浏览记录而发生变化。鉴于北京某影业公司在取证时未对软件商店缓存内容进行清理,法院认定基于此前对涉案游戏的检索及浏览导致该游戏出现在软件商店的“游戏-精选”位置具有较大可能性。广东某科技公司的举证已使待证事实达到了真伪不明的程度,北京某影业公司未对此进一步作出说明,故法院认定广东某科技公司并未实施人工推荐涉案游戏的行为。
三、基于用户浏览痕迹实施算法推荐行为的责任认定
随着自动化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无需人为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分析用户浏览习惯及痕迹,依靠算法设置,从海量信息中选择对用户有用的信息,精准推送到有需求的用户面前,进而提高内容分发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自动化算法技术进行算法推荐情形下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既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实际推动被诉侵权内容的传播,还要考虑侵权内容是否明显或易于判定、平台的审核技术能力等因素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并结合平台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终判定。本案中,广东某科技公司作为某手机平台的软件商店运营主体,亦是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基于算法推荐将用户搜索或浏览过的游戏推荐至“游戏-精选”位置,该推荐行为符合降低内容筛选成本、个性化分发内容的算法推荐目的,广东某科技公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北京某影业公司要求广东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提供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于2025年02月06日上海高院公众号发布的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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